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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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渝西分所荣昌支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重庆市金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第三人重庆市荣府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确权红线图坐标16号至17号(即重庆市荣府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权红线图)内的待拆除的堡坎、围墙、附着物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争议地块上的堡坎、围墙、附着物的价款239930.79元,并以239930.79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重庆市金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金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堡坎、围墙、附着物拆除后的减损价值216900元;

四、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金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税款损失48001.79元;

五、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金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82000元;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金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计6745元,由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9-29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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