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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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9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3162.64元,合计92162.64元(计算至2020年9月1日); 二、***同时应支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和复息; 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