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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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雅眉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通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重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通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24658 二、由被告重庆重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通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2465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124658元之日止); 三、由被告重庆重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通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7元,由被告重庆重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