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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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 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广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垫款本金15782295.65元及利息(以垫款本金16000000为基数、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以垫款本金15782295.6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分别按照其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签订编号A101I14028-5、A101I14028-6《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他证津字第××号、房地他证津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分别按照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告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C100I14037-1、C100I14037-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07元,由被告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19-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