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郑起港务有限公司 郑起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8091411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80914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被告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郑起港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48,减半收取65174元,由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郑起港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