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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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000元和评估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