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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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9460000元; 三、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7年5月24日止的利息(以94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在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640元,鉴定费42000元,由上诉人***负担640元,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1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111元由上诉人***负担1618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819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