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国安工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6月1日,月利率按7.2‰计算;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月利率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河南国安工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息。 案件诉讼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800元,由被告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工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