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住宅、商业适用)》于2020年11月5日解除; 二、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22191元元; 三、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22191元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原告***承担945元,由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