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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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通鸿运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特价格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营运损失费258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238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3589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