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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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603民初184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江,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兵,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国购公司支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5516元;2.诉讼费及其他因本案产生的费用由国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与国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国购广场(心城)房屋,合同约定交房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若违约国购公司按已付房价款1%向***、***支付违约金。现已交房超过180日国购公司未办理权属登记,***、***多次向国购公司催要违约金,国购公司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诉至法院,请予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前给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5507元,双方当事人就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事宜再无其他纠纷;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由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前一并给付给***、***。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