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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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继续履行2019年11月2日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购树协议》;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移剩余的紫薇树苗6069棵,同时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紫薇树苗款18672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违约金损失90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公证费6500元,测绘费7328元,合计13828元; 以上三、四、五项,合计290548元,***已支付给***的定金30000元予以扣除。 六、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32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682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604元。 (执行款付至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本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诉讼费付至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本院账号:2000042576646660000004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