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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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福添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鹿寨腾洲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腾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鹿寨腾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大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4089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大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12元,由被告鹿寨腾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412元,由原告深圳市大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财产保全费4032元,由被告鹿寨腾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