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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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袁善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1425.48元及利息31541.39元(利息计至2020年1月25日止;以后利息计算,以本金131425.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1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786元,由原告***负担2786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