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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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广西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55元、路灯费54元,合计809元。 驳回原告广西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负担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