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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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忻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710.76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10.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负担101元(已交纳),被告忻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