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18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XX年X月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18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8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10元、执行费1960元。被执行人展石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等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结案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冻结了其银行账户。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陕0118执1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武轩审判员闫鹍审判员付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娟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