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陕0803执恢634号

温某某、左某:

你与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横民初字第0010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温某某于2013年6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贷款人民币70000元及从2012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15‰的利息;于2013年9月15日前偿还人民币70000元及从2012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15‰的利息;于2013年12月15日前偿还人民币60000元及从2012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15‰的利息及拖欠2012年12月14日之前的利息18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左某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执行费3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912766****、1538958****

本院地址:榆林市横山区环城北路

邮编:719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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