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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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6273.1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533.3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实欠的保险理赔款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1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