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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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应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计5,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