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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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反诉被告潘兴返还借款本金45410.63元及支付利息[以25410.63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给反诉原告***; 二、驳回本诉原告潘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反诉被告潘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潘兴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2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4025元,由反诉被告潘兴负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