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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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市源城区利强综合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百得”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3898620)、“百得”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商品。 二、被告河源市源城区利强综合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河源市源城区利强综合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6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