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4)广银中山个贷贷字第0035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92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正常利息为877.59元、罚息24059.70元、复利116.41元;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率,以实欠本金及正常利息金额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再加收50%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7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