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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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 (2020)晋0824民初2190号 关于原告宁洁刚与被告田小亲、张武杰、张苗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张苗苗于2020年11月10日以需收集证据向法庭提供,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及延期开庭。 经审查,被告张苗苗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本院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2020年11月19日,延期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早9:30。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