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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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稷山县华荣面粉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稷山县华荣面粉厂、***、李亲竹名下23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 二、查封担保人郝瑞东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届冻结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冻结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冻结解除。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