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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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借款本金26598.63元及截止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1826.28元、罚息28759.25元、复利22155.63元;并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元,由被告***、***、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