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县富运祥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巴里坤县富运祥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8614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6日所欠利息(含复息、罚息)704368.01元(2020年7月6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15.3‰计算);

二、被告巴里坤县富运祥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巴里坤县富运祥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91元,依法减半收取18845.5元,由被告巴里坤县富运祥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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