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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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车辆租赁费用7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本院,原告预交的1576元,本院予以退还。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