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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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376449元; 二、被告***、宿州市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5107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4元,减半收取3172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692元,由原告***、***、***负担938元,被告***负担2346元,被告***负担140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支付2346元、1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44元。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