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7501民初8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法官,住***。

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儒,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汪清林业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26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祖祥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传林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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