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7501民初8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法官,住***。 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儒,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汪清林业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26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祖祥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传林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