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金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烟台金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700元及利息(以32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金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标准节5个、附着2套(山东大汉QTZ40型塔机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烟台金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903元,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17元。

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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