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珉珂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度上半年租金3445.9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45.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每日0.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度下半年租金10185.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18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每日0.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多扣的税费1489.80元,并赔偿损失(以148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杭州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99元,由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杭州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缴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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