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市长征医院 苏州汉明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泰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泰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汉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9元,由被告上海泰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汉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海平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钟益青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