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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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上海武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武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武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10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及以19,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武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维修费损失21,0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武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5.23元,财产保全费1,197.62元,合计2,702.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武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41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2.5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武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