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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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借款本金49649.55元,并支付罚息、复利(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9元,由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