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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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 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6360元。 二、由被告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130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43元、保全费614.1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共计1857.14元由被告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