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
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6360元。

二、由被告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130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43元、保全费614.1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共计1857.14元由被告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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