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信达阳光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两江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两江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代偿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04月03日期间按年利率10%计算,2019年04月04日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17.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总数应当扣除原告在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或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6.00元,减半收取4,49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两江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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