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玺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2民初430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田,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0。 被告:成都玺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升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四川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984162。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茗,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766456。 原告***与被告成都玺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9元,减半收取2054.5元,由***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