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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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其子张效铭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受各项损失299812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6元,由原告***、***负担4276元,被告***负担2850元。被告应负担额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