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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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高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山高(烟台)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华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高(烟台)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收益损失23671672.9元; 二、被告四川省华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高(烟台)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违约金4734334.58元; 三、被告四川省华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高(烟台)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代理费15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1020元; 四、被告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华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高(烟台)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080元,由被告四川省华隆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