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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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轩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3民初1813号 原告:成都市轩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世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洪雅县。 被告:***,女,出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住***。 原告成都市轩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轩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轩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