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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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 二、由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自2019年12月23日按每天4000元计算的违约金6080000元; 三、由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每天4000元计付违约金至(2015)涪民初字第608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一审原告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86元,由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86元,由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80878元,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6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