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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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贺兰县石伟农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28000元及逾期利益损失(逾期利益损失计算: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再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