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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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2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浦利,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汪宏军,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住***。 被执行人王义奎,男,满族,1965年3月10日,住***。 被执行人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洪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浦利与被执行人汪宏军、王义奎、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汪宏军名下位于绿园区景阳大路3288号中国北方汽贸城小区9-3(D-3)号楼的房屋进行公开司法拍卖,2020年11月14日高超(***)以166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经各方当事人协商,(2019)吉0192执634号申请人浦利与被执行人汪宏军、王义奎、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案件标的本金38万元及利息;(2019)吉0192执943号申请人浦利与被执行人汪宏军、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案件标的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19)吉0192执681号申请人王本荣、刘英(经执行异议程序申请人变更为浦利,和解时该裁定尚未生效)与被执行人汪宏军、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案件标的本金63万元及利息;三个案件合并和解,房屋拍卖款1660000.00元扣除竞买人高超垫付的税费及物业费287528.19元,扣除支付给汪宏军70000.00元生活费,扣除三个案件执行费10600元后将剩余1291871.81元给付至申请人浦利提供的建设银行帐户内,浦利放弃三个案件的剩余本金及利息,三个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