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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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484.08元和违约金8496.82元; 二、被告***就上述债务的代偿款本金25127.23元及违约金8496.82元向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