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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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伟腾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28207元(品迭被告***预付的60000元后,可分别向原告***、***、***、***、***共计直接支付368207元、向被告***直接支付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3772元,由原告***、***、***、***、***负担360元,由被告***负担3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