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04民初12770号 原告: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张贵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衿超,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 原告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分公司(以下简称融易购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易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衿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易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受让的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被告偿还的款项7429.8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7429.85元x24%,从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购买商品与借款服务商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服务合同》、《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被告授权普惠快信代为寻找出借人,代其签署借款合同,普惠快信向被告收取服务费用。上述文件签署后,普惠快信将被告推荐至网络信息中介平台“有利网”(运营商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有利网审核通过后,有利网为其匹配相应的出借人及出借资金。匹配成功后,在平台上形成了由普惠快信(代理人)、被告(借款方)、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台运营商)等五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出借人可将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被告(借款方)及担保公司不可撤销的授权普惠快信(代理人)代为接收转让通知。普惠快信可通过电话、邮寄、邮箱等形式提醒被告或通过以上方式送达。协议签署后,被告从商户处领取商品,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出借人的委托以及被告的授权,已向商户指定账户支付了被告用于个人消费项及其他服务费用,已全面履行了出借义务。根据约定,被告每月还款金额619元,还款期数12期。但被告在签署合同后,尚欠11期未还,导致担保公司实际为被告支付代偿款共计7429.85元。综上,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担保公司代其偿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未还款项,依法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利。此后,担保公司将前述全部债权转让于原告,书面通知了被告并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相关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未出庭、未答辩。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分公司受让的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服务费等,合计7325.5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分公司利息(以45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于善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妍 书记员王福成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