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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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5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5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潍坊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98565.24元及利息(以4098565.2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300元、鉴定费85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9300元,由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8296元,潍坊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0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300元,由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190元,潍坊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1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