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证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富亿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