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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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荣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荣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4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9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扬州市荣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